法院公告法官及院领导亲属从事法律服务情况,是否能起到杜绝勾兑的作用?
其中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该规定颁布之后,各地法院已经开始进行了此类工作的统计工作,有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岗位调整。问题是,究竟让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进行任职回避,还是让其近亲属进行异地法律执业呢?《规定》仅限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法院辖区内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否能起到规制异地执业提供幕后服务呢?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在内的约束人员,省市及最高一级法院人员,其亲属子女,岂不是意味着今后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业了?
不久前,湖南高院就通报了一起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法官易某某2007年退休离职以后,在本法院违规代理多起案件的情况,要求责成当地中院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易某某降低退休待遇处理,对其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追究责任,对其代理的案件全面评查整改。可见,全国法院在防止违规勾兑代理案件、杜绝司法掮客问题上,不仅在整治法院人员近亲属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问题,更延伸到了法院离职人员范围。
法院公告法官、法院领导近亲属从事法律行业情况,说明司法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司法领域打击不正当利益输送的决心,是司法公开、司法进步的表现,应该各地法院进行推广。
不过,有网友提出,公告的范围是不是应该按照最高院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到法院的其他人员?也有网友提出,如果法官及领导还在位置上而不实行任职回避的话,外地的案件在本院审理,此项公告能不能避免其近亲属幕后运作案件现象的发生?
法萌君认为,再完备的制度,也架不住别有用心之人处心积虑寻找其制度漏洞,即使防备了近亲属的司法勾兑,也防不住非亲非故利益输送的你情我愿,还是应该严格落实诉讼案件司法流程公开的规定,办案干预制度的登记通报制度及抓紧制定落实法官错案追究制度,让德能堪位的法官脱颖而出,淘汰不合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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